上市公司独董制度改革大幕拉开。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4月14日,证监会就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公开征求意见,《办法》从独董事前聘任、事中履职、事后责任认定等各环节具体要求进行明确。同时,沪深北交易所就相关规则征求意见,为实践提供详细的操作性指导。
“随着全面注册制的稳步推进,上市公司治理进入精细推进、精准发力的新阶段。”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轩对《证券日报》记者说,独董制度改革后,将改变以往独董独立性不强、专业性不足、履职不充分等市场形态,在权利意识、责任意识、风险意识的深层次觉醒中,带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走入与经济发展同频的高质量新阶段。在此基础上,独董制度将与多项市场改革政策形成“组合拳”,进一步引导上市公司优化公司治理结构,提升治理水平,促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高质量发展。
撕掉“花瓶”标签 打牢独立、专业根基
此次改革建立了独董资格认定制,全链条优化独董选任机制,要求独董切实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。
田轩表示,《办法》对独董资格认定要求更加详细,限制性条款更多。为保证独立董事独立性,增加了重大业务往来、提供实质性服务、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等情况的排除性规定,并要求独立董事年度独立性自查。
“同时明确独董资格的申请、审查、公开等要求,加强资格认定工作,随着市场变化发展需要,可打牢独董独立性的根基,并进一步提升独董专业素质,彻底撕掉既不独立、又不‘懂事’的‘花瓶’标签,切实发挥独董制度在公司治理中的关键作用。”田轩进一步表示。
“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方面,更加强调了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,包括独立性、专业能力、履职时间等更加明确。特别是《办法》将独董的兼职家数由五家缩减为三家。此外,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进行动态检查,有助于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。”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崔志娟对《证券日报》记者表示。
广西大学副校长、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在接受《证券日报》记者采访时表示,《办法》提出探索建立独董信息库,鼓励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、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财务会计、金融、法律等业务专长且具有较高声誉的人士担任独董,这不仅能够有效拓宽优秀独董来源,而且可以逐步形成我国独董职业市场,进而推动独董管理的中国式现代化。
确保独董履职“落地” 未来可建立市场评价体系
此次改革明确了独董的职责定位,要求发挥参与决策、监督制衡、专业咨询三项功能,并突出监督作用,同时优化独董履职方式,增强独董履职保障。
“独立董事职责定位更加清晰。”崔志娟表示,《办法》明确了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要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。独立董事履职监督的关键领域,包括关联交易、财务会计报告、重要人事任免、薪酬等,这与注册制改革相呼应,体现信息披露决策有效性的价值功能。
在独董履职方式优化方面,崔志娟表示,《办法》对审计委员会、提名委员会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均要求独立董事占多数,且对财务报告、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的增加了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机制,以便独立董事能够有效履行关键领域的监督职能。
在事中履职,田利辉认为,《办法》关键在于强调了履职方式的落实。《办法》提出了公司对于独董的必要支持措施,强调了独董的知情权,明确了独董聘用专业机构的费用问题,为独董履职提供必要的保障。未来,上市公司独董履职可以更为有效地获得必要信息,可以更为有序地获得必要的办公条件支持,可以更为有力地聘任第三方专业机构处理自身能力不足的问题。同时,未来的上市公司独董能够有效规避非其主观过错的责任。
“未来上市公司独董履职,需要严格落实相关规定。在此基础上,可以探索更加市场化的运作方式,进一步完善独董制度的激励相容安排,提升独董的责权利匹配度。如保障物质激励,提高独董待遇和话语权,强化精神激励,建立市场评价体系,促进独董职业的标准化和规范化,提高独董勤勉尽职的能力。”田轩表示。
压实责任同时精准追责 有效避免“寒蝉效应”
我国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中,几名独董被判按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,涉及金额过亿元,引起市场热议。《办法》在强调对独董不履职不尽责责任追究的同时,明确独董与非独董承担共同而有区别的法律责任。按照责权利匹配原则,针对性细化列举独董责任认定考虑因素及不予处罚情形,体现过罚相当、精准追责。
田轩表示,在明确“加大对独董不履职不尽责的责任追究力度”的前提下,《办法》也详细列举了独董能够证明存在相关情形的可以免于处罚。在厘清了独董监督、管理及行政责任的基础上,进行了权责平衡,加强了对于独董履职风险的保护,体现了过罚相当、精准追责,能够有效避免独董履职过程中的“寒蝉效应”。在有效降低独董连带风险的同时,能够在信心层面鼓励更多具备专业认识的人士,加入独董监督治理的队伍中,不断促进独董制度的成熟与完善。
“明确责任认定考虑因素及不予处罚情形,能够有效防止将独董的责任无限扩大化,防止专业独立人士由于独董权责不对等而有意规避,因特定事件出现独董离职潮。”田利辉认为,此次独董制度改革,不仅具有科学性,而且具有可行性,能够有效提升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。
上市公司独董制度改革大幕拉开。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4月14日,证监会就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公开征求意见,《办法》从独董事前聘任、事中履职、事后责任认定等各环节具体要求进行明确。同时,沪深北交易所就相关规则征求意见,为实践提供详细的操作性指导。
“随着全面注册制的稳步推进,上市公司治理进入精细推进、精准发力的新阶段。”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轩对《证券日报》记者说,独董制度改革后,将改变以往独董独立性不强、专业性不足、履职不充分等市场形态,在权利意识、责任意识、风险意识的深层次觉醒中,带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走入与经济发展同频的高质量新阶段。在此基础上,独董制度将与多项市场改革政策形成“组合拳”,进一步引导上市公司优化公司治理结构,提升治理水平,促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高质量发展。
撕掉“花瓶”标签 打牢独立、专业根基
此次改革建立了独董资格认定制,全链条优化独董选任机制,要求独董切实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。
田轩表示,《办法》对独董资格认定要求更加详细,限制性条款更多。为保证独立董事独立性,增加了重大业务往来、提供实质性服务、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等情况的排除性规定,并要求独立董事年度独立性自查。
“同时明确独董资格的申请、审查、公开等要求,加强资格认定工作,随着市场变化发展需要,可打牢独董独立性的根基,并进一步提升独董专业素质,彻底撕掉既不独立、又不‘懂事’的‘花瓶’标签,切实发挥独董制度在公司治理中的关键作用。”田轩进一步表示。
“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方面,更加强调了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,包括独立性、专业能力、履职时间等更加明确。特别是《办法》将独董的兼职家数由五家缩减为三家。此外,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进行动态检查,有助于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。”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崔志娟对《证券日报》记者表示。
广西大学副校长、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在接受《证券日报》记者采访时表示,《办法》提出探索建立独董信息库,鼓励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、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财务会计、金融、法律等业务专长且具有较高声誉的人士担任独董,这不仅能够有效拓宽优秀独董来源,而且可以逐步形成我国独董职业市场,进而推动独董管理的中国式现代化。
确保独董履职“落地” 未来可建立市场评价体系
此次改革明确了独董的职责定位,要求发挥参与决策、监督制衡、专业咨询三项功能,并突出监督作用,同时优化独董履职方式,增强独董履职保障。
“独立董事职责定位更加清晰。”崔志娟表示,《办法》明确了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要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。独立董事履职监督的关键领域,包括关联交易、财务会计报告、重要人事任免、薪酬等,这与注册制改革相呼应,体现信息披露决策有效性的价值功能。
在独董履职方式优化方面,崔志娟表示,《办法》对审计委员会、提名委员会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均要求独立董事占多数,且对财务报告、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的增加了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机制,以便独立董事能够有效履行关键领域的监督职能。
在事中履职,田利辉认为,《办法》关键在于强调了履职方式的落实。《办法》提出了公司对于独董的必要支持措施,强调了独董的知情权,明确了独董聘用专业机构的费用问题,为独董履职提供必要的保障。未来,上市公司独董履职可以更为有效地获得必要信息,可以更为有序地获得必要的办公条件支持,可以更为有力地聘任第三方专业机构处理自身能力不足的问题。同时,未来的上市公司独董能够有效规避非其主观过错的责任。
“未来上市公司独董履职,需要严格落实相关规定。在此基础上,可以探索更加市场化的运作方式,进一步完善独董制度的激励相容安排,提升独董的责权利匹配度。如保障物质激励,提高独董待遇和话语权,强化精神激励,建立市场评价体系,促进独董职业的标准化和规范化,提高独董勤勉尽职的能力。”田轩表示。
压实责任同时精准追责 有效避免“寒蝉效应”
我国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中,几名独董被判按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,涉及金额过亿元,引起市场热议。《办法》在强调对独董不履职不尽责责任追究的同时,明确独董与非独董承担共同而有区别的法律责任。按照责权利匹配原则,针对性细化列举独董责任认定考虑因素及不予处罚情形,体现过罚相当、精准追责。
田轩表示,在明确“加大对独董不履职不尽责的责任追究力度”的前提下,《办法》也详细列举了独董能够证明存在相关情形的可以免于处罚。在厘清了独董监督、管理及行政责任的基础上,进行了权责平衡,加强了对于独董履职风险的保护,体现了过罚相当、精准追责,能够有效避免独董履职过程中的“寒蝉效应”。在有效降低独董连带风险的同时,能够在信心层面鼓励更多具备专业认识的人士,加入独董监督治理的队伍中,不断促进独董制度的成熟与完善。
“明确责任认定考虑因素及不予处罚情形,能够有效防止将独董的责任无限扩大化,防止专业独立人士由于独董权责不对等而有意规避,因特定事件出现独董离职潮。”田利辉认为,此次独董制度改革,不仅具有科学性,而且具有可行性,能够有效提升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。